全美山東同鄉會聯合總會會章
第一章 名稱
本會定名為全美山東同鄉會聯合總會。英文名稱定為:[U.S. SHANDONG FELLOWSHIP ASSOCIATION]
第二章 宗旨
一. 本會為全美各地山東同鄉會之聯誼機構,為非政治、非宗教及非營利之組織。
二. 本會將促進全美各地山東同鄉會間之聯繫,敦睦鄉誼,增進瞭解,以求鄉親們之互相合作,精誠團結;
三. 本會將協助全美各地山東同鄉會拓展會務,發揚中華文化,使鄉親及其子女保護中國之優良傳統。
四. 本會將支持全美各地山東同鄉會,並鼓勵鄉親與各地華裔社團、各國族裔及美國人民和平相處,積極參與美國政治及公益活動,以爭取華人之利益及權利。
第三章 會員
一. 凡全美各地山東同鄉會以合法程式組織而擁有注册會員二十五人以上者均可參加本會為會員,但每地區只限一個山東同鄉會加入聯合總會。若一地兩會且一會已加入總會,除非現會員會理事會書面同意或退出,否則總會不得接納另一會及承認其會員資格。
地區山東分會加入總會需要遞交總會入會申請,並提供會務和會長介紹,及政府註冊文件副本,經總會理事長和會長書面推薦並超過半数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入會。
二. 会员必须积极参加总会活动。对长期不参加活动的会员经理事会开会表决,超过半数的同意即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 會員可選派代表參加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
四. 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繳納過當年會費之會員代表,在代表大會中有表決權。
五. 會員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服務及其他利益之權力。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一. 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會員選派代表組成之,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 各會員選派代表之人數,以各該會會員人數為准。凡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選派代表一人;凡有會員五十人以上而未滿一百人者,選派代表二人;凡有會員一百人以上而未滿二百人者,選派代表三人;凡有會員二百人以上而未滿四百人者,選派代表四人;凡有會員四百人以上者選派代表五人。現有會員及其代表名額由总会秘书长建立单独记录文件;如有改動,由每屆理事會在換屆會議時決定及之後理事會修改。
三. 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為兩年,但經會員繼續選派者得連任。
四.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為選舉會長、首席副會长,理事長、监事長重要大會成員。副理事長、副监事長由理事長和监事長指定。通过代表大會決定本會應推動之重大決策事宜。
五. 首席副會長是下一届會长的主要候选人。首席副會長经理事會开會表决,超過60%的同意才能成為新一屆的會長。如果选票通不过,會长从参加會議的代表中推薦投票选出。
六. 換屆選舉會議前60天,總會召開理事會表決確認首席副會長接任下屆總會會長的資格。會長向各會員發出首席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的參選通知。所有參選人過去兩年必須在美國住滿18個月,如當選,在任期内需長期居住美國参与總會工作。參選人在換屆會議30天前必須遞交參選表格及所在分會推薦書才具備參選資格。每個分會只能推薦一個參選人。總會本著公平的原則,總會會長所在分會不能再推薦下屆首席副會長參選人,選舉產生首席副會長的分會不能再產生理事長或監事長。
七. 每兩年一次的代表大會和會長換屆會議,由会长召集並主持。
八. 选举大會的時間和地點:
地點: 在接任會長所在地
時間: 换届年的農曆新年期間,具体由接任会长来定
第五章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任理事组成之。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 理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首席副理事長一名。正副理事長任期為兩年,不得連任。理事長任期在當選兩年後的換屆日後結束。理事會對會長的工作有監督的職責,在會長違犯會規或社會法紀的情況下,有召集理事會對會長處分或彈駭之權利。處分和彈劾由理事會明確其錯誤行為後,超過理事會會議半數表決可以通過。彈駭前,由监事長代表理事會致函會長,明確指出會長需要改正其錯誤行為的具體行動及對理事會的書面回覆及表態,在理事會決議的期限內沒有改正的,可以免去會長一職;在期限內改正並得到理事會認可並多數同意的,可以繼續任職。
四. 本會設會長一名、首席副會長一名。會长负责主持制定总會全年工作计划,對內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开展交流和协调事务,處理日常會務並在每年一次的代表大會上彙報總會工作。會長的工作開展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任期二年,不得連任。任期在接任兩年後的換屆日後結束。任期結束之日起,不得再以總會會長名義做任何事宜。首席副會長在會長空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代行會長之職。
五. 理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形成決議需要超過半數的理事參加理事會議及半數以上與會理事贊同 。總會會長平時不投票,不占所在分會投票名額,但在理事會表決出現平局時,總會會長可以有特權投最後一票打破平局。
六. 首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當理事長因故缺席時,代表理事長執行其所有職務。
七. 財務長負責主持本會所有之財會業務,由理事長提名或確認,每年換屆會議上向理事會公布財務報表。
八. 理事每半年不能參加60%以上理事會議或者連續三次不參加理事會議的,理事會多數表決可以取消其理事資格,除非理事會認為其有正當的理由。理事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抄送理事長)代參加理事會及表決。委託或受委託均以一人為限。
第六章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就代表中選任監事組成之。
二. 監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和副監事長各一人,任期為兩年,不得連任。
四. 監事會之集會,由監事長視業務之需要召集之。
五. 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處理監理事務,並兼任秘書。當監事長因故缺席時,代表監事長執行其所有職務。
六. 監事會負責審查理事會之財務收支及監督理事會對各項會議決議之執行。
七. 監事會有權檢舉及調查本會所有任職人員(包括會長、理事長)失職與敗壞本會名義等之不當行為,並將檢舉及調查結果提交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處理。
第七章 會費
一. 本會經費以各會員繳納之會費為主要財源。
二. 各會員每年應繳納會費之數額,以各該會員選派出席本會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之多寡繳納之。凡選派代表一人,以一百元計算。
三. 為充裕經費,本會得接受會員及社會人士之捐款資助,並由理事會籌謀開拓適當之財源。
第八章 會址
本會在設立固定會址之前,暫時以會長之位址為本會之會址。本會的註冊地址:美国纽约市。
第九章 附則
一. 本會為發展會務之需要,得由各分會推薦,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具有德高望重或專長之知名人士為本會顧問。本會卸任之會長為當然顧問。顧問任期為兩年。
二.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書面委託代表出席並代行其職權。受委託之代表必須為本會或本會會員組織之會員。委託或受委託均以一人為限。
三. 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二月1日至次年一月31日止。
四. 本會之會章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五. 本會會章於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第一屆代表大會制訂,並分別於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二○○六年二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九月一日,二○一五年,二○一七年六月七日進行了重新修訂通過。
六. 本會章解釋權在理事會,如有爭議,以理事會表決多數為準。